为您找到与机动车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相关的共204个结果:
2024年最新山西产假规定_山西产假
2023年山西产假的规定是:可享受的产假天数=法定基础产假98天+山西额外增加产假60天=158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最新山西产假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有以下区别: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津贴标准后,在休假期间即由社保机构提供职工生活费用。
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企业或单位正常为职工发放工资,支付方为用人单位或者企业。
两者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如果在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她的平时工资,企业就不用向她支付产假工资了,如果低于平时工资的话,就要对职工进行补差价。
如果公司没有给女职工发放足够的生育津贴的话,那公司就需要给女职员发放产假工资,如果有公司奖励假期,奖励假期间是没有生育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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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上海婚假的规定_上海婚假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婚假的时间一共是10天,国家规定的婚假的时间是三天,既然这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最新上海婚假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定婚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因此,根据上文的介绍,婚假是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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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政策)
202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怎么写呢?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产假期间被辞退的赔偿金:公司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但是被辞退员工存在法定过失性辞退情形的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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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产假上海规定多少天_上海产假
上海女职工的产假(98天)与生育假(60天)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的假期。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产假上海规定多少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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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读文网小编与大家分享了2016版《机动车驾驶证和申领使用规定》全文,供你阅读参考。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二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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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很多车主由于驾车不当,导致扣分情况很多, 于是“买证抵分”现象也愈演愈烈。如果你的驾照闲置,朋友找你帮忙消分,你会不会“两肋插刀”?今后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可要小心了,因为你可能会被纳入“黑名单”。2017年驾照消分的新规定你知道吗?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驾驶证消分新规定。欢迎阅读!
有些药物会使驾驶员在行车中昏昏欲睡,从而导致危险的发生。包括镇静、安眠、抗抑郁、抗焦虑、止痛解痉、抗过敏、降血压、抗心律失常、抗心绞痛等药物。镇静类药物,如安定、安宁等;抗抑郁、焦虑类药物,如丙咪嗪、多虑平等;镇痛类药物,如杜冷丁、吗啡、可待因等;抗高血压类药物以及降血糖类药物,如复方降压片、优降糖等;抗过敏类药物,如扑尔敏等;止痛解痉类药物,如阿托品、氢溴酸东莨菪碱和颠茄片;抗心绞痛类药,如心痛定、消心痛、硝酸甘油制剂等,它们均有可能诱发不同程度的头昏、眩晕、视物模糊、视力下降、乏力、嗜睡、倦怠、注意力分散和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如果超量服用,则不良反应会更明显或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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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修改,一起来看一下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欢迎阅读!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首先按照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如图1-8 所示。并按照要求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式样如表1-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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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节 记 分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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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年限是指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前可使用的年份。不同的车辆因用途等的不同,报废年限也不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报废年限新规定。欢迎阅读!
据介绍,目前,广州市已在市中心5个行政区和番禺、花都、南沙、黄埔、从化、增城主要区域实施了黄标车限行措施,并采用电子警察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进行抓拍执法,近期电子警察抓拍点还将不断增加。此外,广州市已与深圳、佛山、东莞等城市开展黄标车跨行政区闯限行区联合电子执法,并将在今年内扩大至整个珠三角地区。2017年前,广州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行黄标车,届时黄标车将无法出行。不论是否登记报废,都将无法上路而彻底“报废”。
根据省府有关通报,广州市今年已淘汰黄标车8 .4万辆,经审核符合提前报废奖励条件的黄标车有2.01万辆,已累计发放奖励资金3.2亿元。当前,广州2015年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沿用去年汽车排放标准,汽车多少年强制报废?汽车开多少里程就要报废?具体是: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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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车的朋友,首先要了解交通违章扣分标准,那么2016新交通违章扣分标准是怎么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违章扣分新规定。欢迎阅读!
看了“车辆违章扣分新规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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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车主由于驾车不当,导致扣分情况很多, 于是“买证抵分”现象也愈演愈烈。新的交通法消分规定有哪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消分新规定。欢迎阅读!
公安部123号令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驾照新规,闯红灯一次记6分、故意遮挡牌照一次记12分,驾照新规在引起社会热议的同时,也让一些“本本族”嗅到了“商机”。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代扣分”业务在很多大型网站已频繁出现。据调查,在驾照新规出台前,这种违法的“代扣分”就已零星存在,在新规出台后,“代扣分”开始大量涌现,且每分的价格迅速涨到两三百元。同时,一些已被记满12分的驾驶人,也纷纷向亲朋好友借分“顶包”。由于记分分值的提高,车主往往需要借用三四本驾照才能消掉全部违法记分。市民张先生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开车往返于营口至大连间,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被记了30多分,“五一”前向4个朋友借驾照才消掉了全部违法记分。但张先生的侥幸做法“五一”后在其他驾驶人身上却不能故伎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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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是否可以在异地年检?异地车辆年检需要哪些材料?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辆异地年检新规定。欢迎阅读!
答:机动车登记行政单位,凡符合国家机动车目录公告标准且手续资料齐全的机动车均可到进行上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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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限号制度是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而催生的一种交通制度。成都汽车限号限号吗?成都交通情况如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机动车限号规定2016。欢迎阅读!
1、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在现场并自愿立即驶离,不妨碍其他人通行的;
2、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的;
3、拖拉机驶入其他禁止通行道路、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4、实习期内未放置实习标志的;
5、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高速公路除外);
6、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7、市区内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8、外地机动车及驾驶人违反城区禁令标志指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9、小型客运车辆超员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10、搬家公司的货运车辆在市区道路搬家时未按规定载人的。
11、未放置、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执勤民警核查,已参加年度检验和购买交强险的;
12、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及时送达现场的;
13、驾驶新购买车辆一个月以内尚未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后即上路行驶的;
14、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15、执勤交警认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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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均衡城区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实行了车辆限行规定,那么2017成都车辆有哪些限行规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2017机动车限行规定。欢迎阅读!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 “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而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实施“尾号限行”。
(三)法定假期期间车辆不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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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朋友都知道,车子每年都必须定时做保养和进行年审。由于地域存在差别,车辆年审的时间存在差异,那么成都车辆年审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车辆年审规定。欢迎阅读!
新规摘要:自今年9月1日起,首批23家车企的113款新能源汽车符合要求,消费者购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首批免征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中,涵盖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两大类,但不包含特斯拉。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税率为10%。这项规定的实施意味着,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将为车主减少大约10%的费用支出。
点评:广州丰田第一店总经理黄永江表示,新规定对整个新能源汽车市场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会使到新能源汽车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车主安先生目前已经购买了混动车型,他表示,节能车、新能源车都会比传统车型更加省油、环保,新规定的实施,肯定会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原车价格起点较高,便宜10%仍然打动不了部分消费者。
提醒:新能源汽车的大力推广与使用,将有效降低PM 2.5排放,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有效地保护城市空气的清洁。
不过,注意不要混淆了新能源车与节能车的概念,规定是对购买新能源车型,才可以降低10%的购车成本,但像购买凯美瑞尊瑞这类混动车型来说,它只属于节能车,并不属于新能源汽车的范畴,因此,并不享受便宜1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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